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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主动防火系统的作用

时间:2019-04-30 阅读:781次来源:本站

建筑主动防火系统能够提高建筑自身的防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是建筑防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灾自动探测报警可在火灾发生早期及时探测到火情并报警,不仅可为人员的安全疏散提供报警信息和宝贵的疏散时间,而且可以通过联动启动火灾警报装置、应急照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引导火灾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启动有关的消防设施来扑灭或控制早期火灾,排除烟气,防止火灾蔓延。建筑灭火设施可用于扑灭或控制不同阶段的建筑火灾。防烟系统可用于建筑内需要保证烟气不可进入区域的安全。排烟系统可及时排除建筑火灾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阻止烟气向非着火区域扩散,既可延缓火灾发生轰燃而保持相对稳定的燃烧状态,又可为人员疏散提供宝贵的可用时间,为救援人员提供较好的灭火救援条件。

因此,建筑主动防火系统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检测火灾信号并发出相应的警报和联动启动相关建筑消防设施,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提供较安全的环境,扑灭或控制不同性状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1.自动灭火系统

(1)设计目标。为建筑中不能中断防火保护的场所提供灭火措施,使其免受火灾危害或减轻其危害程度。

(2)功能目标。建筑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应能够及时扑灭和控制建筑内的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和造成较大损失。

(3)性能要求。

1)建筑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用途、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环境温度和系统的性价比等进行比较后再确定。

2)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型,且对保护对象的次生危害较小。

3)灭火系统的类型应与火灾发展特性、建筑空间特性相适应,并在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下能安全、可靠运行和有效灭火。

4)对于火灾报警系统识别火灾并联动的灭火系统,应有能保证系统及时启动的火灾探测控制系统。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等需要消防水泵供水的灭火系统,其电源应满足系统连续运行及其动作需要。

2.排烟系统

其设计目标、功能目标和性能要求如下:

(1)设计目标。建筑内设置的排烟系统应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

(2)功能目标。建筑内设置的排烟系统应能及时排除火灾产生的烟气,避免或限制火焰和烟气向无火区域蔓延,确保建筑物内人员的顺利疏散和安全避难,并为消防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3)性能要求。

1)排烟设施应与建筑的室内高度、结构形式、空间大小、火灾荷载、烟羽流形式及产烟量大小、室内外气象条件等条件相适应。

2)排烟设施应具有保证其在火灾时正常动作的技术措施。

3)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或排烟口的面积能够将烟气控制在设计的室内高度以上,而不会不受控制地蔓延。

4)机械排烟系统的室外风口布置,应能有效防止从室内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人。

5)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应结合建筑内部的结构形式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物应保证火灾烟气能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蓄积和排出。

6)排烟口的布置应能有效避免烟气因冷却而影响排烟效果,与附近安全出口、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应能防止出现高温烟气遮挡安全出口或引燃附近可燃物的现象。

7)排烟风机应能保证在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自行启动,并应在高温下和该场所需排烟时间内具有稳定的工作性能。

8)在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应能有利于排烟系统进行排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目标、功能目标和性能要求如下:

(1)设计目标。为人员及早提供火灾信息,避免火灾扩大和人员疏散延迟而导致更大的伤亡和经济损失。

(2)功能目标。

1)火灾时,及时向使用人员发出报警信号,使人员能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和火灾扑救的有效性。

2)火灾时,及时联动防止火灾蔓延和排除烟气,或阻止烟气进入安全区域。

(3)性能要求。

1)建筑应根据其实际用途、预期的火灾特性和建筑空间特性,以及发生火灾后的危害等因素设置合适的报警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与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空间高度、大小及环境条件相

适应。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警报应能使人员清楚地识别火灾信号,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可靠、准确地识别火灾信号并联动相应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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