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消防设施及装修规范
时间:2019-04-12 阅读:1413次来源:本站
一、幼儿园的分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第 1.0.3 条
1.0.3条,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
1.0.3-2的规定。
二、室外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三、室内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 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体积大于 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四、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五、自动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
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七、排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九、建筑内部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1.1 的规定。
十、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1.1 中序号为 11~13 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