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时间:2019-01-23 阅读:1190次来源:本站
一、基本概念: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条要求:“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有地方标准约定的地区,应以地方标准为准)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托儿所是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幼儿园是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二、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其设置场所的建筑及楼层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5.4.4)
2、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5.4.4)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当为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11.0.4)
三、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要求: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本场所人员疏散用。(5.4.4)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4.4)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设置在裙房内的这类场所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设置。
3、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8)
4、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儿童活动场所,当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且整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5.5.8)
5、除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5.5.8)
6、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以下情况的房间疏散门可以设置一个:(5.5.15)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的托儿所、幼儿园,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2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3)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建筑面积小于 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参照5.5.17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四、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其设置场所的吊顶要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其吊顶应满足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5.1.8)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其建筑内部装修要求:
1、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
2、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
六、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施要求: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7)
2、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4-5)
3、托儿所、幼儿园场所,消防相关的管道、设施及阀门等的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消火栓箱应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6.1.10)(注: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也应参照此要求布置)
4、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3)
5、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6.2.16)
6、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7、关于前述“大、中型幼儿园”的概念,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七、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4.5.8)
八、凡以上未涉及的部份及内容,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