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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防火分区分隔和功能区域分隔

时间:2018-12-26 阅读:1068次来源:本站

  划分防火分区时必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面积及构造要求,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危险区域之间、不同用户之间、办公用房和生产车间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处理;作为避难通道使用的楼梯间、前室和具有避难功能的走廊,必须受到完全保护,保证其不受火灾侵害并畅通无阻。
高层建筑中的各种竖向井道,如电缆井、管道井等,其本身应是独立的防火单元,应保证井道外部火灾不扩大到井道内部,井道内部火灾也不蔓延到井道外部。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在防火分区之内应设置更小的防火区域。

防火分区划分的目的是采用防火措施控制火灾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划分防火分区,应考虑水平方向的划分和垂直方向的划分。

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按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分隔的空间。

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又称竖向防火分区,目的是将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每个楼层可根据面积要求划分成多个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在垂直方向应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在垂直方向应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
接下来讲解的内容,是关于不同功能区域分隔的知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也不得增加。

医院、疗养院建筑指医院或疗养院内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或疗养楼、医技楼等直接为病人诊查、治疗和休养服务的建筑。
病房楼内的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动能力受限,相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高。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需独立建造。
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在水平方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应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槛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

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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