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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充、放电性能

时间:2018-12-03 阅读:954次来源:本站

  充、放电性能
6.4.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6.4.1.1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5A(铅酸电池为0.05C20A)。6.4.1.2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使用铅酸电池时,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5%),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5A(铅酸电池为10-5C20A)。6.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充、放电性能6.4.2.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正常工作。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C20A。6.4.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C20A;每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85%,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6.5 电池性能
系统应选用镉镍、镍氢、免维护铅酸电池。镉镍、镍氢电池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免维护铅酸电池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选用其他电池时,在满足附录D要求的基础上,电池本身应具有自动恢复的防短路装置。
6.6 重复转换性能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6.7 电压波动性能
系统在主电电压的85%110%的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6.8 转换电压性能(集中控制型系统除外)
系统由主电状态转人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主电电压的85%;系统电压处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的任一电压时,不应发生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非闪亮式的光源不应发生光源闪烁的状态。
6.9 充、放电耐久性能
系统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应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6.3.2的要求。
6.10 绝缘性能
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6.11 耐压性能
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0.5)Hz,电压为(1500±150)V,历时60s±5s的试验;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50 VDC)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0.5)HZ、电压(500±50)V,历时60s±5s的试验。各设备在试验期间,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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