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时间:2018-02-07 阅读:1165次来源:本站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安办函〔2018〕4号
江西省、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对江西省上栗县和湖南省浏阳市、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检查发现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超量储存、超员作业、氧化剂与还原剂同库储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超标、加装隔板的组合烟花等突出问题(具体隐患问题清单见附件),反映出部分地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措施不到位、执法处罚不严格,导致企业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存在。
请你们省高度重视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一是彻底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督促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72号),举一反三,强化明查暗访和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继续深化分包转包、“三超一改”、“上宅下店”及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三是不断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采取部门联动、定期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奖励力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等有效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及执法处罚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检查企业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和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检查企业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和问题
一、江西省
(一)上栗县金圆出口花炮厂
1.33、34号包装工房中爆竹成品超量存放。
2.27号原材料库无“氧化剂”和“还原剂”标识,高氯酸钾、氯酸钾(氧化剂)与铝粉(还原剂)混存在一间库房。
3.废弃的插引工房未拆除,在标称为“19号插引中转工房”中进行插引作业,并将插好引的引饼存放在相邻的工房。
4.擅自扩建晾晒场的晾棚,没有防护屏障和标识牌。
5.企业的部分围墙残破,部分工房的后墙作为围墙且开设门,与外界相通。
6.124号引火线烘干工房悬挂制引、绕引工序的操作规程。
(二)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
1.15号组盆串引工房定员4人/间,实际5人在同一间工房内作业。
2.46号组装工房内定员1人/间,实际作业人员为2人/间;核定药量为10kg,实际药量在20kg以上。
3.自动混装药工房的含药污水沉淀池未及时清理,大量药物积累在现场。
二、湖南省
(一)浏阳市强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成品总库的仓储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库房内超高码放烟花爆竹产品(高至屋顶)、超量存放。
2.组合烟花组装、装药生产线集中连片建设,未设置相应中转库,大量成品、半成品堆放在过道。
3.生产加装隔板(泡沫)的组合烟花,生产单筒内径超过30毫米的小礼花组合烟花。
4.26号半成品内筒中转核定药量为2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280kg以上;66号晒坪/凉棚核定药量为2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500kg以上。
5.标识为“6号组盆中转工房”作为成品总库使用,纸箱等生产辅助材料与烟花爆竹成品混存,超高码放烟花爆竹产品(高至屋顶),严重超量。
(二)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
1.17号封口后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1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160kg以上。
2.59号成品总库的防火隔离墙设有通道,超高码放烟花爆竹产品。
(三)浏阳市金丰出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9号、30号、57号封口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3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300kg以上;部分工房中爆竹半成品与胶水混存。
2.32号包装中转工房堆满标称商标为“颐和隆”的爆竹。
3.面积为920平方米的82号成品总库未进行防火分区;库房内产品堆码超高,无运输和检查等通道。
(四)浏阳市吉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6号成品库库房外过道堆放烟花成品,且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
2.48号化工原材料库笛音剂与硫磺有混存。
(五)醴陵市南桥里有花炮厂
1.药物生产线含药废水处理沉淀池不符合要求,未增设三级沉淀池。
2.药物生产线的电气设备、电器线路不符合要求。
3.生产区厕所发现有烟头,值班室火种收集制度不完善。
4.机械药混合连锁装置不完善。
(六)醴陵市南凤出口花炮厂
1.药物总库区部分围墙缺失,部分防火隔离带清理不到位。
2.工作台上撒落的黑火药未及时清理。
3.违规生产笛音类产品。
(七)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
1.新改建的药物总库的防护屏障只有三面防护,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八)醴陵市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4号封口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8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1000kg以上。
(九)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
1.经调取厂内视频监控,发现159号组装装药工房超员。
2.生产加装隔板(泡沫)的组合烟花。
3.162号药饼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60kg,实际存放药量在300kg以上。
4.186号存药洞存放药饼40饼,属于改变用途。
安办函〔2018〕4号
江西省、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对江西省上栗县和湖南省浏阳市、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检查发现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超量储存、超员作业、氧化剂与还原剂同库储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超标、加装隔板的组合烟花等突出问题(具体隐患问题清单见附件),反映出部分地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措施不到位、执法处罚不严格,导致企业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存在。
请你们省高度重视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一是彻底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督促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72号),举一反三,强化明查暗访和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继续深化分包转包、“三超一改”、“上宅下店”及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三是不断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采取部门联动、定期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奖励力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等有效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及执法处罚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检查企业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和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检查企业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和问题
一、江西省
(一)上栗县金圆出口花炮厂
1.33、34号包装工房中爆竹成品超量存放。
2.27号原材料库无“氧化剂”和“还原剂”标识,高氯酸钾、氯酸钾(氧化剂)与铝粉(还原剂)混存在一间库房。
3.废弃的插引工房未拆除,在标称为“19号插引中转工房”中进行插引作业,并将插好引的引饼存放在相邻的工房。
4.擅自扩建晾晒场的晾棚,没有防护屏障和标识牌。
5.企业的部分围墙残破,部分工房的后墙作为围墙且开设门,与外界相通。
6.124号引火线烘干工房悬挂制引、绕引工序的操作规程。
(二)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
1.15号组盆串引工房定员4人/间,实际5人在同一间工房内作业。
2.46号组装工房内定员1人/间,实际作业人员为2人/间;核定药量为10kg,实际药量在20kg以上。
3.自动混装药工房的含药污水沉淀池未及时清理,大量药物积累在现场。
二、湖南省
(一)浏阳市强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成品总库的仓储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库房内超高码放烟花爆竹产品(高至屋顶)、超量存放。
2.组合烟花组装、装药生产线集中连片建设,未设置相应中转库,大量成品、半成品堆放在过道。
3.生产加装隔板(泡沫)的组合烟花,生产单筒内径超过30毫米的小礼花组合烟花。
4.26号半成品内筒中转核定药量为2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280kg以上;66号晒坪/凉棚核定药量为2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500kg以上。
5.标识为“6号组盆中转工房”作为成品总库使用,纸箱等生产辅助材料与烟花爆竹成品混存,超高码放烟花爆竹产品(高至屋顶),严重超量。
(二)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
1.17号封口后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1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160kg以上。
2.59号成品总库的防火隔离墙设有通道,超高码放烟花爆竹产品。
(三)浏阳市金丰出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9号、30号、57号封口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3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300kg以上;部分工房中爆竹半成品与胶水混存。
2.32号包装中转工房堆满标称商标为“颐和隆”的爆竹。
3.面积为920平方米的82号成品总库未进行防火分区;库房内产品堆码超高,无运输和检查等通道。
(四)浏阳市吉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6号成品库库房外过道堆放烟花成品,且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
2.48号化工原材料库笛音剂与硫磺有混存。
(五)醴陵市南桥里有花炮厂
1.药物生产线含药废水处理沉淀池不符合要求,未增设三级沉淀池。
2.药物生产线的电气设备、电器线路不符合要求。
3.生产区厕所发现有烟头,值班室火种收集制度不完善。
4.机械药混合连锁装置不完善。
(六)醴陵市南凤出口花炮厂
1.药物总库区部分围墙缺失,部分防火隔离带清理不到位。
2.工作台上撒落的黑火药未及时清理。
3.违规生产笛音类产品。
(七)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
1.新改建的药物总库的防护屏障只有三面防护,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八)醴陵市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4号封口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800kg,实际存放药量在1000kg以上。
(九)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
1.经调取厂内视频监控,发现159号组装装药工房超员。
2.生产加装隔板(泡沫)的组合烟花。
3.162号药饼中转工房核定药量为60kg,实际存放药量在300kg以上。
4.186号存药洞存放药饼40饼,属于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