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一般规定,都有哪些?
时间:2022-06-24 阅读:1369次来源:本站
制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减少和防止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括了民用建筑所属的汽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同时明确规定了,消防站的汽车库,不适用于本规范。原因是:消防站的汽车库,由于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等要求上都有一些特殊要求,所以列入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那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一般规定,都包括哪些?
1,车库、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2、在车库、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3、车场、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符合特定要求规定的除外。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4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2、3、4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吨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每小时5m³”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8、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9、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10、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1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2、1类、2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中,应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出发,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确保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