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立法听证 15名代表激辩三事项
时间:2017-11-04 阅读:1646次来源:本站
车主占用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怎么处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没有必要再建设微型消防站,承担扑救小区内初起火灾的义务?除特种施工作业外,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是否应当一律禁止使用明火?昨日上午,广州市法制办举行《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15位代表针对上述三个听证事项展开激烈辩论,建言献策。
听证事项1:
小区消防通道被占 物管怎么管?
立法听证会的第一项听证事项是,对占用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消防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处置?
现状:消防车通道“咽喉”被扼
听证陈述人、广州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处长黄绍伟介绍,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均设有相应宽度的消防车通道,在高层居民建筑周围还设有环形车道或消防车回车场地,这在实施消防审核和验收时基本能够实现。但在小区真正投入使用和业主大量入住后,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停放车辆的现象就往往成为常态,致使发生火灾事故后消防车难以通行,影响灭火救援。
黄绍伟称,除了执法难度大之外,小区车位供需矛盾难以缓解,致使业主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上。
焦点1:提出群防群治
针对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被小车占用问题,15位代表几乎“清一色”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管。至于具体怎么管,代表各执一词。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的罗攀认为,全部由消防部门派人去行政处罚或是进行处理,执法可行性不高。实际上,还是要回到群防群治的思路上来。
广东天河城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萧明提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清除消防车通道障碍物的责任。如小区无物业公司管理的,业主可尝试联系车主移走堵塞的机动车,如无法联系车主的可联系交警,或者所属街道办并求助采取措施。
焦点2:违停当事人怎么罚?
专家代表、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授安雪梅称,围墙内小区里的路,交警其实不管的,假设出现违停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是可以制止,但是制止完之后,同时上报相关机构(包括消防管理机构)。草案重点强调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但对违停个人却又没有强调。
她建议,有必要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加上对违停当事人的处理,这样物业服务机构就有办法,有计可施。“对个人的处罚幅度可以提出来,交警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规定的。而草案第十三条没有相关条款,所以物业企业面临很难处置的尴尬情况。”
陈述人回应:消防执法难
听证陈述人、广州市公安消防局高级工程师李梅玲表示,消防部门在执法上有难度。“比如罚款,消防部门罚款要走一系列的程序,基本超过一个月了。”“消防还面临警力肯定不足的问题。”黄绍伟坦言。
听证事项2:
该不该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
立法听证会的第二项听证事项是,在广东省规定每个社区应当建设微型消防站的情况下,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无必要再建设微型消防站,承担扑救小区内初起火灾的义务?
三位来自物管企业代表赞成自建,多位代表提出经费问题记者统计15名听证代表的意见,6名代表表示赞成,应该建设微型消防站,因为这是“小投入、大回报”;8名代表表示要依据实际情况建设。
记者留意到,4位来自物业服务或商业管理企业的代表中,有3位赞成建设微型消防站。
更多听证代表表示,有条件的小区才需要建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和维护运转是有规定的,不是几个灭火筒这么简单,要配装备和人员。这些费用最终大部分是以物业管理费的形式由业主承担。”广州市人大代表、来自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的听证代表郭学进表示。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资金从哪儿来?在随后的辩论中,多位代表提到以上问题。
陈述人回应:大型小区物管有能力有必要自建
对建设资金问题,黄绍伟回应,“作为一个大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微型消防站,不需要问业主要钱。”
听证事项3:
地下商场该不该禁明火?
立法听证会的第三项听证事项是,除特种施工作业外,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是否应当一律禁止使用明火?
15名听证代表中,9人反对“一刀切”式的禁止明火,他们认为,通过规范使用明火完全可以降低火灾危险性,不宜忽视市民营商、居住的实际需求;6人赞成禁止,主要理由是使用明火及所需燃料带来的火灾风险大大增加,地下空间逃生困难和灭火救援困难。
“我个人认为应当禁止使用明火。”听证代表孙冰峰表示,首先地下空间一旦出现火灾,难以扑救、难以疏散,人员生命财产损失非常大;其次,法律法规对燃气管道的铺设,和可燃气体在地下空间的储存都有相关规定和要求。
陈述人回应:建议新建建筑尽可能使用电加热
李梅玲表示,按照国家要求,液化石油气是不能进地下的。如果地下允许使用明火,按广州的条件只能是管道燃气。“我们不希望自己坐在炸药包上面”,她建议,新建的建筑物尽可能使用电加热。
听证事项1:
小区消防通道被占 物管怎么管?
立法听证会的第一项听证事项是,对占用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消防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处置?
现状:消防车通道“咽喉”被扼
听证陈述人、广州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处长黄绍伟介绍,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均设有相应宽度的消防车通道,在高层居民建筑周围还设有环形车道或消防车回车场地,这在实施消防审核和验收时基本能够实现。但在小区真正投入使用和业主大量入住后,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停放车辆的现象就往往成为常态,致使发生火灾事故后消防车难以通行,影响灭火救援。
黄绍伟称,除了执法难度大之外,小区车位供需矛盾难以缓解,致使业主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上。
焦点1:提出群防群治
针对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被小车占用问题,15位代表几乎“清一色”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管。至于具体怎么管,代表各执一词。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的罗攀认为,全部由消防部门派人去行政处罚或是进行处理,执法可行性不高。实际上,还是要回到群防群治的思路上来。
广东天河城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萧明提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清除消防车通道障碍物的责任。如小区无物业公司管理的,业主可尝试联系车主移走堵塞的机动车,如无法联系车主的可联系交警,或者所属街道办并求助采取措施。
焦点2:违停当事人怎么罚?
专家代表、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授安雪梅称,围墙内小区里的路,交警其实不管的,假设出现违停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是可以制止,但是制止完之后,同时上报相关机构(包括消防管理机构)。草案重点强调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但对违停个人却又没有强调。
她建议,有必要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加上对违停当事人的处理,这样物业服务机构就有办法,有计可施。“对个人的处罚幅度可以提出来,交警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规定的。而草案第十三条没有相关条款,所以物业企业面临很难处置的尴尬情况。”
陈述人回应:消防执法难
听证陈述人、广州市公安消防局高级工程师李梅玲表示,消防部门在执法上有难度。“比如罚款,消防部门罚款要走一系列的程序,基本超过一个月了。”“消防还面临警力肯定不足的问题。”黄绍伟坦言。
听证事项2:
该不该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
立法听证会的第二项听证事项是,在广东省规定每个社区应当建设微型消防站的情况下,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无必要再建设微型消防站,承担扑救小区内初起火灾的义务?
三位来自物管企业代表赞成自建,多位代表提出经费问题记者统计15名听证代表的意见,6名代表表示赞成,应该建设微型消防站,因为这是“小投入、大回报”;8名代表表示要依据实际情况建设。
记者留意到,4位来自物业服务或商业管理企业的代表中,有3位赞成建设微型消防站。
更多听证代表表示,有条件的小区才需要建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和维护运转是有规定的,不是几个灭火筒这么简单,要配装备和人员。这些费用最终大部分是以物业管理费的形式由业主承担。”广州市人大代表、来自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的听证代表郭学进表示。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资金从哪儿来?在随后的辩论中,多位代表提到以上问题。
陈述人回应:大型小区物管有能力有必要自建
对建设资金问题,黄绍伟回应,“作为一个大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微型消防站,不需要问业主要钱。”
听证事项3:
地下商场该不该禁明火?
立法听证会的第三项听证事项是,除特种施工作业外,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是否应当一律禁止使用明火?
15名听证代表中,9人反对“一刀切”式的禁止明火,他们认为,通过规范使用明火完全可以降低火灾危险性,不宜忽视市民营商、居住的实际需求;6人赞成禁止,主要理由是使用明火及所需燃料带来的火灾风险大大增加,地下空间逃生困难和灭火救援困难。
“我个人认为应当禁止使用明火。”听证代表孙冰峰表示,首先地下空间一旦出现火灾,难以扑救、难以疏散,人员生命财产损失非常大;其次,法律法规对燃气管道的铺设,和可燃气体在地下空间的储存都有相关规定和要求。
陈述人回应:建议新建建筑尽可能使用电加热
李梅玲表示,按照国家要求,液化石油气是不能进地下的。如果地下允许使用明火,按广州的条件只能是管道燃气。“我们不希望自己坐在炸药包上面”,她建议,新建的建筑物尽可能使用电加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