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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大全-共用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一表通!

时间:2020-08-03 阅读:1347次来源:本站

依“非禁则许”原则,同一建筑中,禁忌表以外的不同业态,应可以共用疏散楼梯,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按较严业态确定。

疏散楼梯间共用,基本可以分为水平共用和竖向共用两种情形,水平共用是指同一楼层中的业态共用同一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竖向共用是指不同楼层的业态共用疏散楼梯。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列示规范禁忌场所,实际应用中,对于儿童、老年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等,即使规范许可,仍宜尽量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本文仅列示常用民用建筑、汽车库及工业建筑的情形,实际应用中,尚应遵行特殊行业规范的规定。

条文索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5.2.2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修订版)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5.1.4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5.0.2 办公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共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 )(四) 严格防火分隔措施。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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