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时间:2020-07-08 阅读:1350次来源:本站
一、“三合一”场所概述: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即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GA703引言)
“三合一”场所多属于改建、违建或遗留问题,一直是火灾重患区,也是消防安全的痛点和消防监管的难点。
二、GA703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适应这类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治,实际应用中,应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适应各地方的相关规定。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实际应用中,各地可能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通常仅允许个别或少量必要的值班人员留宿,等等。
三、新建、改造(含二次装修)等项目,必须以现行相关规范为依据。
凡涉及新建、改造(含二次装修)等项目,必须以现行相关规范为依据,建筑防火类规范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主导,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依此规范执行。与住宿、办公、商店等相关的场所,尚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比如《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等等。
设计中的相关消防设施,比如自动灭火、自动报警、防排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应按照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或标准执行。
附:关键条文索引(局部条文,仅供参考,具体应以相关规范为准):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3.3.5)
2、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3.3.9)
3、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5.4.2)
4、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5、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3)
6、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3)
7、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5.1.2)
8、与生产、仓库、办公、商店等相关的场所,同时应符合相关现行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