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通风与机械加压送风
时间:2020-04-26 阅读:2092次来源:本站
自然通风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平方米。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1.5m的开启装置。
考点四 机械加压送风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2,除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却又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要求分别就散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5,机械加压送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而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口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未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的规定。
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铺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9,机械加工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平方米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的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固定窗。
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1%。
考点五 排烟系统一般要求
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